(2016)冀0983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82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博晓审 判 员 闫 浩人民陪审员 李志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安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