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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82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博晓审 判 员  闫 浩人民陪审员  李志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安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