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6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龙飞与北京合和红灯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飞,张志茂,北京合和红灯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6377号原告龙飞,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娜,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茂,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福虎,北京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合和红灯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55号楼2层2095、2096。法定代表人侯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博,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北京合和红灯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本院受理原告龙飞与被告北京合和红灯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志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合和红灯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55号楼2层2095、2096,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北京合和红灯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合和红灯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诗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