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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更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徐天亮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741号罪犯徐天亮,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温瓯刑初字第9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天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天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天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天亮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天亮准予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