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3执8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汉族,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法定代理人袁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系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之母。被执行人马某乙,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乙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某甲2015年度抚养费36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乙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被执行人马某乙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某甲2015年度抚养费36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张雯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党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