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惠民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惠民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圣园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惠民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惠民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圣园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初38号原告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长清大道588号。法定代表人柴洪生,董事长。被告山东惠民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城南环东路。法定代表人赵文娟,董事长。被告山东惠民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圣园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水利站。负责人房春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惠民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惠民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圣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了房产做担保,并同意法院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山东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长清区长清大道588号,房产证号:济房权证长字第××号,面积3850.71㎡的房产。冻结山东惠民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惠民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圣园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牛立敏审判员 高军燕审判员 贾善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振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