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字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大连泰溪谷物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新良谷物有限公司、吕其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泰溪谷物有限公司,台河市新良谷物有限公司,吕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字95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泰溪谷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良谷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其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其成。申请执行人大连泰溪谷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良谷物有限公司、吕其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大连泰溪谷物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