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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牛建华与于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建华,于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829号原告:牛建华,住白山市。被告:于福花,不详,住白山市。本院审理原告牛建华诉被告于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6年5月3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慧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