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牛建华与于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建华,于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829号原告:牛建华,住白山市。被告:于福花,不详,住白山市。本院审理原告牛建华诉被告于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6年5月3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慧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