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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3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辽0104民初3934号原告:韩某,汉族。被告:王某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斯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