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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天顺与盛久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顺,盛久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158号原告:杨天顺。委托代理人:杨友福,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久岳。原告杨天顺诉被告盛久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000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仅偿还借款20000元,对余款20000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盛久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杨天顺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晓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