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辖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武汉力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力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辖终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力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十里后街80号。法定代表人:邓忠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法定代表人:廖秋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力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0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直接签订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亦未实际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应由上诉人(原审被告)经常居住地辖区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该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原审查明:被上诉人武汉力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12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图书馆改扩建工程材料购销合同》,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向被告供货并进行了安装。但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装饰材料款及安装费至今未还。另查明:2012年7月10日,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武汉力德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图书馆改扩建工程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工程地点:武汉市鲁磨路388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西校区内,交货地点:工程地点,争议解决方式: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又查明:2015年12月13日,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原审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起诉状副本,2016年1月16,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寄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并同时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为武汉市鲁磨路388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西校区内,故该辖区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天内没有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视为接受该院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炜审判员 刘 卫审判员 周伶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