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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甄某某诉被告郭某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6民初219号原告甄某某,女,汉族,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王永生,顺平县城关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甄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新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生、被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甄某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虽系同村但互不认识,仅一个月,2008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由于二人脾气性格不合,难以沟通,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14年10月二人发生争吵后便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无和好可能。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依法提起离婚诉讼。婚生男孩郭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郭某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自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某口头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望法院耐心做好原告工作,让其放弃离婚的想法,让原告把心思放在孩子及家庭身上;我婚后对原告一直很好,原告起诉理由不属实。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22日生育长子郭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13年2月14日生育次子郭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债权。被告主张婚后共同债务:2014年10月份双方因为做生意欠南神南杨大龙1万元;欠同村冉胜全1万元;2014年年底倒账欠郭洪进1万元;欠郭洪彪3.5万元;办停车场欠神北马新星1.1万元;欠神北张四辈5000元。以上共计8.1万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另原告申请证人张秀丽(原告表妹)及张占新(原告妹夫)出庭作证,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认为证人证明内容不属实且证人与原告有亲属关系,证明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告主张2014年10月份与被告分居生活,但被告主张2016年元旦,原、被告共同在北京居住,原告对此予以认可。2016年2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二子,应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夫妻吵架在所难免,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虽然提供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与原告有亲属关系且证人回答细节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婚姻家庭,理性处理家庭内部事务,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和谐家庭。为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甄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亚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