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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11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合肥拓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安徽美鑫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拓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美鑫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1168号之二原告:合肥拓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传宋,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美鑫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刚,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皖0121民初116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外人安俊提出异议,要求对本院查封的皖AA61**雪佛兰牌汽车予以解除保全,经审查异议成立,本院应对上述车辆予以解除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俊所有的皖AA61**雪佛兰牌汽车一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程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