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玉柱、何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姜玉柱,何玉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035号原告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夏邱镇刁哥村。法定代表人高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大伟,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玉柱,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何玉红,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玉柱、何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92元,减半收取4646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共计796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