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4执恢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邵丽霞、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丽霞,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4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邵丽霞,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蓬莱市。被执行人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乐,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受理并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684执恢210号邵丽霞与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荆 超审 判 员  王有勤代理审判员  刘永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国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