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2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庆祥、李燕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庆祥,李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2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谭俊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庆祥,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燕清,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庆祥、李燕清计划生育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顺卫计征决字[2015]第B10135-1、B1013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行审141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庆祥、李燕清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交社会抚养费103716元。因李庆祥、李燕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两被执行人无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无履行。于2016年3月10日分别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无开办工商企业信息;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汽车登记;向顺德区的金融机构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6年4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037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申请执行人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26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华江执行员 刘 湘执行员 许 润二○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