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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01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交通��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01刑初8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杨律璇代行检察员职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贵H181**号重型货车装载沙石从凯里市迎宾大道“佳和盛世”往凯里市三棵树镇方向行驶。行至上瑞线1908km+300m处时(金泉湖路口红绿灯路段),因疏于观察,变道行驶时刮擦其右侧由杨某某驾驶的贵HW6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导致摩托车乘车人顾某某(杨某某之母)坠车后被罗某某驾驶的车辆右后轮碾压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打电话报警,罗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顾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顾某某亲属对罗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罗某某免予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自愿认罪,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光盘及说明;身份证及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及查询结果;证人杨某某的��言;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诊断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含照片);死亡通知;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含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杨某某等人的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明知他人已报警,没有离开,在现场等候处理,并拨打急救电话求救,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遭受的物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罗某某进行社会调查,���估意见是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治国审 判 员  李 蓉人民陪审员  顾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健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