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钟志高与吴惠兰、钟奕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惠兰,钟志高,钟奕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惠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志高。原审被告:钟奕义。上诉人吴惠兰为与被上诉人钟志高、原审被告钟奕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吴惠兰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惠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溪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金佳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