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民终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钟志高与吴惠兰、钟奕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惠兰,钟志高,钟奕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惠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志高。原审被告:钟奕义。上诉人吴惠兰为与被上诉人钟志高、原审被告钟奕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吴惠兰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惠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溪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金佳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