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民申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丁某丙法定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民申1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某甲,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某乙,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某丙,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某丁,农民。一审第三人:丁某戊,农民。再审申请人丁某甲因与被申请人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及一审第三人丁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中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丁某甲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丁某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某甲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鲍 蓉代理审判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隆蓁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扬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