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曾先发与蔡奎、鲁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先发,蔡奎,鲁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36-2号原告:曾先发。委托代理人:刘艳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奎。被告:鲁玄。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先发诉被告蔡奎、鲁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先发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先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先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00元,由原告曾先发负担。审 判 长 黄 桂 武人民陪审员 谭 博 文人民陪审员 高 选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振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