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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阳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4民初762号原告阳某,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告陈某,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阳某承担。审 判 员  李淑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阳 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