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阳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4民初762号原告阳某,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告陈某,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阳某承担。审 判 员 李淑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阳 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