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9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山山与河北聚祥泰陶瓷有限公司、广东华盛实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山山,河北聚祥泰陶瓷有限公司,广东华盛实业有限公司,杨章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9民初262号原告王山山。委托代理人马文博、陈淑琴,系河北省赞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河北聚祥泰陶瓷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五马山工业区2号路。法定代表人:候和平被告广东华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五马山工业区2号路。负责人:杨章平被告杨章平,湖北省京山县三阳镇三阳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山山诉被告河北聚祥泰陶瓷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华盛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杨章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杨章平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亦不缴纳公告费,本院不能传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确认被告的主体资格,可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山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王山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