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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4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荣跃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24刑初53号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荣跃,男,1984年12月24日生。辩护人闫鹏德,山西硕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怀公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荣跃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拓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荣跃及其辩护人闫鹏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李荣跃于2015年11月22日22时30分左右,伙同朱X、王X、贺X(均另案处理)假借打出租车为名,将出租车司机李XX从怀仁县火车站骗至大同市南郊区平旺乡山井村小学附近,以胁迫手段抢走李XX现金230元,酷派手机一部。2、被告人李荣跃于2015年11月23日1时左右,伙同朱X、王X、贺X将出租车司机张X从大同市恒安新区骗至怀仁县郝家寨旧村小路边,以胁迫手段抢走张X现金200元。针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李XX、张X的报案和陈述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拍照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案犯的供述材料、怀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拟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荣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抢劫罪,且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庭审中,被告人李荣跃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案件不构成抢劫;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案件事实中的酷派手机不应认定为被抢财物和本案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李荣跃于2015年11月22日22时30分左右,伙同朱X、王X、贺X(均另案处理)以租乘出租车为名,将出租车司机李XX从怀仁县火车站骗至大同市南郊区平旺乡山井村小学附近,以胁迫手段抢走李XX人民币230元。赃款伙分后挥霍。二、被告人李荣跃于2015年11月23日1时左右,伙同朱X、王X、贺X以租乘出租车为名,将出租车司机张X从大同市恒安新区骗至怀仁县郝家寨旧村小路边,以胁迫手段抢走张X人民币200元。赃款伙分后已挥霍。另查明,被告人李荣跃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怀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被害人李XX的报案和陈述材料证实,2015年11月22日21时40分左右,他驾驶晋FT22**出租车拉四个年青人到大同市恒安新区山井村小学的空地上,这四个年轻人下车后和他要钱,他就将身上的300多元现金给了那四个人,同时其中的一个人将他的手机也抢走了。2、被害人张X的报案和陈述材料证实,2015年11月23日1时左右,他开出租车在大同市恒安新区附近拉了三男一女到怀仁,当走到怀仁郝家寨村里的一条小路上,那三男一女说没钱并开始找茬,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那个男的就开始和他要钱,他挺害怕就给掏出200多元,给了那四个人。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贺X、王X辨认,李荣跃就是他们四个人中的“大哥”;经贺X、王X辨认,朱X就是他们四人中的一人;经李XX辨认,李荣跃就是参与抢劫他的其中一人。4、辨认现场笔录及拍照证实,经被告人李荣跃辨认,大同市南郊区山井村小学附近和怀仁县郝家寨村第二条巷口附近就是他们两次实施抢劫的地点。5、同案犯贺X的供述供认:2015年11月的一天,我和王X、朱X正在网吧上网,李荣跃到了网吧说:“这几天没钱了,想办法弄几个钱”。我们就问李“咋弄钱哩”,李荣跃说“不行弄个出租车吧”,我们三人就同意了。后来李荣跃又和我们说“抢劫时他自己坐在副驾驶座上和出租车司机要钱,让我们三人坐在出租车的后座上,如果司机反抗,让我们三人打司机”。之后我们四人就去了怀仁火车站,租了一辆出租车去了大同的一个村子里,让司机停车,我们和司机都下了车。李荣跃和司机说“我吸毒哩,现在没钱了,给200元料子(毒品)钱”,司机说“没钱”,我们就说“快点,给不给”,司机就掏出230元给了李荣跃。司机刚上车,朱X又上车和司机要手机,司机将手机给了朱X后就关上车门趁我们不注意开车跑了,朱X把手机朝地上摔烂了。当天晚上我们又去棚户区坐出租车回怀仁,李荣跃让出租车司机将车开在怀仁县郝家寨村里的一条路上停了下来,后李荣跃就和司机要钱,并说司机看不起他,他挺生气,司机给他道歉,他就又说“不行给拿几个钱我买点料子(毒品)吧”,司机就给了他200多元钱。后来李荣跃给我们每人分了100元钱。同时供认。两次抢劫都是李荣跃出的主意。6、同案犯王X的供述材料证实,她和贺X、朱X、李荣跃在大同棚户区山井村和怀仁县郝家寨村抢了出租车司机,两次抢劫都是李荣跃出的主意,是李荣跃首先提出的抢劫出租车司机。在抢劫时都是李荣跃以毒瘾发作为由和出租车司机要的钱,两次共抢了400多元钱。在第一次抢劫后,李荣跃怕司机报警,让朱X把司机的手机卡卸下来,朱X和司机要上手机准备卸卡时,司机开车跑了,朱X就把手机摔烂了。两次抢的钱都给了李荣跃,后来李荣跃给她和朱X、贺X各分了100元。7、朱X的供述材料供认:2015年11月的一天,他和李荣跃、王X、贺X在网吧内说没钱了,找点项目,李荣跃就说“不行抢出租车吧”。李荣跃并安排他们尽量抢没有电台的出租车,且别让出租车司机看见脸面,尽量穿戴帽子的褂子。第二天晚上,他们从怀仁火车站租车去了大同棚户区的一个偏僻地方,好像是个学校。他们和司机都下了车,并把司机围住,这时李荣跃和司机说“我毒瘾犯了,你给我三、四百元钱”。李荣跃是用威胁的语气和司机说话。后来司机给了李荣跃200多元钱。李荣跃怕司机报警,让他把司机的手机卡卸下来,他和司机要上手机后,司机关上车门就开车跑了,他就把手机扔了。之后他们又从大同棚户区乘出租车回怀仁,李荣跃指使司机将车开在怀仁县城附近的一个村子里,李荣跃说毒瘾犯了让司机给点钱,司机就给了李200多元钱。两次抢的钱都李荣跃拿着,后来李荣跃给他们每人分了100元钱。8、李荣跃的供述供认:2015年11月的一天黑夜,他和贺X、朱X、王X在怀仁火车站以租乘出租车为名将出租车骗至大同棚户区山井村的小学附近。他们四人将司机围住,他以毒瘾来了为由和司机要钱,司机不给他们就威胁,之后司机给了他230元现金。在山井村小学附近抢完后,他们四人又从大同棚户区乘出租车回怀仁,他让司机把车开在怀仁县郝家寨旧村,并让司机停下车,之后他又以毒瘾发作为由和司机要钱,司机就给掏了200多元现金。两次共抢了470多元,后他分别给每人分了100元,余下的170多元他自己花了。同时供认,抢劫出租车首先是他提出来的。9、山西省怀仁县(2009)怀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荣跃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0、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被抓获的过程。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出生时间。上列各证据,经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控辩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各证据的来源合法(侦查机关收集),内容客观真实,均应确认为有效证据。各证据间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案件不构成抢劫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作案时间是在凌晨1时左右,作案的地点是被害人并不熟悉的郝家寨旧村,人员对比上被告人一方又占有较大优势。在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情况下,且被告人李荣跃又以有吸毒恶习相要胁,这些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被告人的行为是胁迫的具体体现,因此,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应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中的酷派手机不应认定为被抢财物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李荣跃等人均没有非法占有该手机的故意,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故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应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荣跃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李荣跃从侦查到审判阶段都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但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均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应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跃目无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的合法财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荣跃的犯罪事实,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荣跃在共同犯罪中首起犯意,直接实施抢劫,组织分赃,在作案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的主犯,且其在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显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荣跃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荣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荣跃的刑期从2016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章 莉代理审判员  王贵有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兰 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