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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万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术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1035号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孔尧,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兵,男,住四川省罗江县白马关镇。被告:万术华,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甘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万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万术华已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唐惠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科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