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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朱勤启与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勤启,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749号原告朱勤启。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威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勤启诉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蒋义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朱勤启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材料,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说明不能到庭的正当事由,应按照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勤启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朱勤启负担。审 判 长  许红会代理审判员  臧玉艳人民陪审员  周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舒宁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