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4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X诉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蔡文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1204民初189号原告:孙X,女。被告:郭X,男。委托代理人:郭X,(系被告妹妹)。原告孙X诉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被告郭X及其委托代理人郭X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本感情基础就不牢,婚后夫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原告已于2015年5月15日向法院起诉过离婚,但法院未判决离婚,现原、被告双方感情越来越淡,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X辩称:同意离婚,但有债务需要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12月15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尚可,但婚后夫妻感情并不融洽,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2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矛盾日渐加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维系夫妻关系,且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郭X的5万元债权的债务人为原、被告之子郭X,且债权人郭X也表示该笔债务由郭X承担,本院认为该债务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之内。对被告主张的其他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不予认可且证据不充分,本案无法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X与被告郭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