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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郗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郗某某,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某某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郗某某追偿权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案件标的为150000元。现被执行人王某某、郗某某均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执313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即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