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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陈振河、侯广磊等与杨朋亮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河,侯广磊,吴树付,杨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32号申请执行人陈振河,男,住所地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刘虹彩,律师申请执行人侯广磊,男,住所地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刘虹彩,律师申请执行人吴树付,男,住所地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刘虹彩,律师被执行人杨朋亮,男,地址封丘县。证件号码410727198711155019陈振河、侯广磊、吴树付与杨朋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朋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振河、侯广磊、吴树付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产并长年外出家庭困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朋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振河、侯广磊、吴树付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朋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振河、侯广磊、吴树付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封民初字第2342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