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XX与马艾比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马艾比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763号原告:XX,女,汉族,住阿勒泰市。被告:马艾比友,男,回族,住阿勒泰市。原告XX诉被告马艾比友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XX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加依那古丽·胡那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 丽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