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1123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祝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责人武某某,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穆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4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352元,退付原告352元。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