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史振会与汪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振会,汪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722号原告史振会被告汪鹰本院2016年4月11日受理原告史振会与被告汪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振会诉称,被告汪鹰2013年4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到期后,被告拒绝还款,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经查,被告汪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尚未审结。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振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史振会。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向东人民陪审员 徐 东人民陪审员 蘧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