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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胡伟军诉被告李善果、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军,李善果,蒋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485号原告胡伟军。委托代理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善果。被告蒋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伟军诉被告李善果、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伟军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善果、蒋淑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军撤回对被告李善果、蒋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