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896号原告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南大街第248号贤仕苑5号。法定代表人熊松俊,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6-2号。法定代表人谭坤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重庆和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