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乍浦信用社与黄家安、朱倩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乍浦信用社,黄家安,朱倩倩,邱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乍浦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傅东伟。被执行人:黄家安。被执行人:朱倩倩。被执行人:邱建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乍浦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黄家安、朱倩倩、邱建萍[(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0031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时无法变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598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吴有锋审 判 员 汪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缪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