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史耀松、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耀松,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586号原告史耀松.委托代理人史白红。系原告的伯父。被告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法定代表人史增祥,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贾增旺。原告史耀松与被告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耀松的委托代理人史白红、被告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史增祥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增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史耀松于2006年毕业于山西职工医学院。2014年2月原告将户口迁回原籍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原告是大学生返乡户,为什么享受不到村里的搬迁安置待遇?实施方案写得很清楚“本方案批准实施前已毕业的大中专学生,户口不在本村的人员不认定安置人口。”本方案是2014年4月1日批准实施的。被告理应给付原告安置费7万元。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安置费7万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户口薄复印件一份、山西职工医学院毕业证复印件一份、拆迁安置方案一份、通知书一份。被告辩称,原告诉讼的主体不适格。2009年,中电投山西铝业公司征用中阳乡上木章、史家岗、下木章三村土地1700余亩用于建设赤泥库,因赤泥库距上木章村较近,不符合环评、安评之要求,2012年4月10日,经原平市政府常委会议决定将被告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整体搬迁,以解决该村村民的环保和安全问题。在市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审议批准了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成立了拆迁安置领导组,并明确了领导组的主要职责。答辩人在工作中只是配合而已,根本无权、无钱将村子整体搬迁,也无任何权利制定安置原则,安置方法,安置步骤,旧房补贴,资金来源与管理办法及拆迁安置办法及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等有关规定,均是拆迁领导组所为,方案解释权也归拆迁领导组。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不应是上木章村民委员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份;2、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中电投山西铝业公司征用中阳乡上木章、史家岗、下木章三村土地用于建设赤泥库,因赤泥库距上木章村较近,不符合环评、安评的要求。2012年4月10日,经原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确定将被告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整体就近搬迁,并于2014年4月1日成立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拆迁安置工作领导组,制定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并于当日实施。该方案的第六条规定:“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1、以下人口认定为安置人口:(1)2012年4月10日前,在上木章村内生活,具有合法户籍且拥有房产证件的常住人口;(2)临时在外的人口,包括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本方案批准实施前在校未毕业的大中专学生(不包括在职教育),拘役、劳教、劳改人员;(3)2012年4月10日至拆迁方案批准前合法婚嫁、出生(计划外生育人口必须缴清社会抚养费),并经乡、村两级同意,手续齐全,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且在村生产生活的人员。2、以下人口不认定为安置(1)本方案批准实施前已死亡及户口迁出的人员;(2)本方案批准实施前已毕业的大中专学生,户口不在本村的人员;(3)2012年4月10日后,回迁的女儿户、外甥户及未在本村生产生活等空挂户人口”。方案确定有两种安置方式:自主安置和集中安置。选择自主安置的,每人发给一次性安置费70000元,自行解决新居,不在新村申请宅基地;选择集中安置的,由市拆迁领导组统一规划建设新村新居,人均30㎡主房及必要的辅房、庭院等设施。2014年2月24日,原告从山西职工医学院毕业后将户口迁回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不在该村生活居住。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拆迁由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拆迁安置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原告诉求的自主安置费70000元是由原平市中阳乡上木章村拆迁安置工作领导组按照其制定的拆迁方案进行支付。原告是在拆迁安置方案实施前即在2014年2月24日将户口迁回被告村,但其不在该村生活居住,故其不符合方案确定的安置人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耀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由原告全部预交,待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晓刚审判员 李慧芳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宇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