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1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田福友诉被告赵锦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福友,赵锦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1民初44号原告田福友,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6日。被告赵锦顺,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福友诉被告赵锦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福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福友负担。审 判 员 杨武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强 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