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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1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田福友诉被告赵锦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福友,赵锦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1民初44号原告田福友,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6日。被告赵锦顺,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福友诉被告赵锦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福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福友负担。审 判 员 杨武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强 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