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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淄博欧威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淄博欧威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闫现伟,隋旭芳,邢永,景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负责人:曹世剑,行长。被执行人:淄博欧威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迪,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闫现伟。被执行人:隋旭芳。被执行人:邢永。被执行人:景琳。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淄博欧威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闫现伟、隋旭芳、邢永、景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230391.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欧威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闫现伟、隋旭芳、邢永、景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祥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