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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民初1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鲁忠云等与王知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忠云,连巧云,王知建,郓城县神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1103-2号原告鲁忠云,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连巧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王知建,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郓城县神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忠云、连巧云诉被告王知建、郓城县神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鲁1726民初1103-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现因被告郓城县神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知建驾驶的鲁RXX**(鲁R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养同人民陪审员  王光亮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