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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7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屹、欧俊涛与徐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屹,欧俊涛,徐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7906号原告李屹,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xx。原告欧俊涛,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xx。被告徐惠,女,194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xx。原告李屹、欧俊涛与被告徐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屹、欧俊涛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屹、欧俊涛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屹、欧俊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李屹、欧俊涛承担。审判员  杨立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