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买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买某,无业。被告人买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绍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买某,翻译陆永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27日间,被告人买某、热某(已判决)经预谋,先后至徐州市鼓楼区金鹰商场西门、金地商都西门、中心时尚大道、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侧公交站台附近,趁人不备,由被告人买某负责望风,热某采取扒窃的手段,共窃得他人手机7部,合计价值人民币1729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买某伙同热某至徐州市鼓楼区金鹰商场西门,趁人不备,由被告人买某望风,热西旦木·吉力力采取扒窃的手段,窃取张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里的金色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30元。2、2016年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买某伙同热某至徐州市鼓楼区金地商都西门,趁人不备,由被告人买某望风,热西旦木·吉力力采取扒窃的手段,窃得侯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里的白色华为牌4X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3、2016年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买某伙同热某至徐州市鼓楼区金地商都西门,趁人不备,由被告人买某望风,热西旦木·吉力力采取扒窃的手段,窃得陈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里的金色苹果牌iphone6plu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440元。4、2016年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买某伙同热某至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侧公交站台,趁人不备,由被告人买某望风,热西旦木·吉力力采取扒窃的手段,窃得刘某甲放在上衣右侧口袋里的金色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240元。5、2016年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买某伙同热某至徐州市鼓楼区中心时尚大道,趁人不备,由被告人买某望风,热某采取扒窃的手段,窃得刘某乙放在上衣左侧口袋里的白色小米牌4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50元。6、2016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买某伙同热某至徐州市鼓楼区中心时尚大道,趁人不备,由被告人买某望风,热某采取扒窃的手段,窃得王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里的金色苹果牌iphone6plu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750元。7、2016年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买某伙同热某至徐州市鼓楼区中心时尚大道喷泉处,趁人不备,由被告人买某望风,热某采取扒窃的手段,窃得曹某放在上衣左侧口袋里的一部香槟色乐视牌MAX型(32G)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980元。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张某、侯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曹某的陈述;同案参与人热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指认盗窃地点照片;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说明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买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买某多次扒窃,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买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买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