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刚与陈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陈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刚,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陈洪,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李刚申请执行陈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被执行人陈洪无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李刚谈话,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20100元,执行费20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永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