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更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徐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165号罪犯徐强。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天台���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台天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四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徐强报请减刑四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奖分77.40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强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瞿晨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