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杏玲、张艳芳与张卓玲、张玲、张艳兰、张艳红确认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杏玲,张艳芳,张卓玲,张玲,张艳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378号原告张杏玲,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公共汽车公司,退休工人。原告张艳芳,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权家村三组,农民。被告张卓玲,男,1969年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西一路,居民。被告张玲,男,1957年8月4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居民。被告张艳兰,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西二路,居民。张艳红,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胜利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杏玲、张艳芳与被告张卓玲、张玲、张艳兰、张艳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杏玲、张艳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杏玲、张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杏玲、张艳芳承担。审判员 田晓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闵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