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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靳某某与刘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靳某某,刘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306号原告刘某甲。原告靳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富国,开封市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靳某某诉被告刘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靳某某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靳某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为96.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丽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