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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4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何建权与麦金顺、郑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权,麦金顺,郑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4358号原告:何建权,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1754。委托代理人:杨图胜、黄丽湾,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金顺,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545。被告:郑汉良,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537。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权诉被告麦金顺、郑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权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建权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原告何建权已预交),由原告何建权负担。审判员  丁向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心然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