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执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田永生与韩昕光、乔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永生,韩昕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2089号申请执行人田永生,男,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韩昕光,男,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4)达保字第46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昕光所有的房产一套。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昕光所有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胥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