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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终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宫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丽华,王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宫丽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勇。上诉人宫丽华因与被上诉人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宫丽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宫丽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宫丽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88元,减半收取1344元,由上诉人宫丽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晶代理审判员  薛淑娴代理审判员  葛俊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丛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