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420号原告牛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 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