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3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尹永坤抢劫、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778号罪犯尹永坤,男,汉族,1994年3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罗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永坤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4600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8月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张维纲、李俊莹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李燕、崔晓代表检察机关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尹永坤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永坤系主犯、数罪并罚,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现刑罚执行已达五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系首次减刑。在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7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尹永坤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永坤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