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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卢宁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2刑初2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宁,男,1987年6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定州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上网追逃于2015年9月17日到定州市公安局清风店刑警队投案,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定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宁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宁及其辩护人张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卢宁因其兄卢光杰(已判刑)在定州市留早镇西南合村便民小吃店,与本村村民卢某1由于言语不合发生争执,被卢光杰叫至现场,被告人卢宁与卢光杰共同殴打卢某1,卢光杰持菜刀砍击卢某1头、面部,被告人卢宁持尖刀刺击卢某1左腿部位,致卢某1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卢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卢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辩解是看到卢某1对其兄卢光杰实施伤害后才对卢某1进行的伤害,没有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卢宁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即使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应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卢宁因其兄卢光杰(已判刑)在定州市留早镇西南合村便民小吃店,与本村村民卢某1由于言语不合发生争执,被卢光杰电话叫至现场。被告人卢宁与卢光杰共同殴打卢某1,卢光杰与卢某1抱摔倒地后,卢宁持尖刀刺击卢某1左腿部位,后卢光杰持菜刀砍击卢某1头、面部,致卢某1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卢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卢宁的供述,2012年阴历三月前后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接其兄卢光杰电话说在西南合小宾饭店惹事了,让其赶紧过去。其开车过去后,卢光杰说与当家子哥哥卢某1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并至殴斗,卢某1持菜刀将其兄胳膊砍伤。说话间卢某1手里拿着砖头冲其过来,其兄与卢某1二人又打起来,情急之下,其返回车中拿了把刀子,冲着卢某1腿部扎了一两刀。扎完后想赶紧跑,回头见其哥哥正摁着卢某1砍,便返回拉起他一同上了面包车离开。后和其兄商量出门躲躲,将其兄送到姨家,把刀子扔在东市邑高速桥下。因以前在北京卖水果蔬菜,车里一直有那把刀子。刀子长30公分左右,单刃尖刀,刀身宽2公分左右。其扎卢某1左大腿部位是怕其哥哥吃亏,怕扎到其要害,意思是给他点教训。后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2、同伙人卢光杰的供证,2012年3月22日晚,其和王某1、王某2、刘某、卢某1一起在定州市西南合村便民饭店吃饭。期间卢某1说其同村的一个人不好,其不愿意听,二人发生争吵。卢某1向其扔杯子,二人动起手来。王某2等人将二人拉开后,其被拉到饭店外面。后卢某1从屋内追出来,二人拳打脚踢,卢某1倒地后站起来又回饭店拿了把菜刀出来,其跑到饭店西面十几米远的一砖垛拿了两块砖,见卢某1持刀追过来,便用砖扔过去砸他。卢某1拿菜刀对其砍击,其边躲边用胳膊挡,后抱住卢某1把菜刀夺了下来。其给弟弟卢宁打电话说“我在西南合打架呢,赶紧过来”。过了几分钟之后,卢宁开着他的面包车过来,到了之后问王某2打架原因。这时卢某1又冲其跑过来,其用左手(左撇子)拎着菜刀也冲他跑过去,二人互相撞倒在地上。其起身半蹲着左手拿菜刀冲他脑袋砍了几刀,砍完后见卢某1躺在地上不动,其弟拉其说走,便拿菜刀上了弟弟的面包车。在车上其弟还问为什么下手这么重,其没说话并问卢宁是否动手了。卢宁说动手了,记不清说是扎了卢某1两下子还是弄了两下子。之后二人逃跑,其跑到姨夫家,后家人打电话说卢某1死了,其胆小从姨夫家出逃后在保定市南市区阮庄村租房直到被抓。因卢某1拿菜刀和其打架,其酒后急了没多想就冲他脑袋砍了几刀。弟弟卢宁说也打卢某1来,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清。因卢宁是其亲弟弟,所以出了事肯定让卢宁过来帮忙。打架时是其先冲上去的,卢宁在其身后,未看到卢宁使用什么凶器。其事发后将菜刀扔在了幸福路往东市邑村拐弯的南北路的西边地里了。3、证人刘某1的证言,是其报警有人在其开的饭店打架的。2012年3月22日晚上7点50分左右,妻子曾某打电话说有人在店里打架,砸东西,让其赶紧回去。其在晚上8点左右回到店中,见饭菜撒了一地。其在饭店西边的沙堆处看见卢某1在路南砖堆上坐着,便过去和王某1一起解劝,卢某1说没事了。卢光杰当时被王某2拽到西边离卢某1十来米的地方,刘某3也在一边解劝。过了大概十来分钟,从西边过来一辆白色面包车,停在砖堆西侧,车上下来一男子朝卢光杰走去。紧接着该男子朝卢某1走过来,卢某1站起来走到马路南侧,卢光杰从西边跑过来,抱住卢某1的脖子将卢某1扑倒,与卢某1一起侧倒在地。开面包车男子用一把三、四十公分长的刀,朝卢某1大腿上戳了一刀,又朝卢某1的屁股上戳了一、两刀。卢光杰爬起来,半蹲着用菜刀朝卢某1脸上、脖子上砍了有三、四刀,血立马就喷了出来。当时也没有人敢拉架,其回饭店打110报警。后回到现场,见卢某1浑身是血,一边哼哼一边地上打滚。卢光杰和那男子已不在,面包车也不见了。王某2打120求救,之后将卢某1送往医院。听其媳妇讲,五人从饭店出来时,一男子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去,挺害怕也没敢拦。开面包车的男子身高1.73米左右,所用刀子三、四十公分长,约两公分宽,刀尖微弯。不知道之后菜刀和刀子的去向。打架现场除了这五个人,还有本村李某1、宋某2。4、证人王某1的证言,其与高家佐村卢某1、刘某、卢光杰及本村王某2在西南合村西“便民小吃”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卢光杰和卢某1为本村一女的发生争吵,二人对骂,接着卢某1举起凳子说“你打打我试试”,卢光杰说什么没记清,卢某1拿一碗面朝卢光杰扔过去。其和刘某3、王某2分别将二人分开。卢光杰和卢某1挣脱后对着扔桌上的碗和杯子。其和刘某3将卢光杰推到了饭店外,王某2将卢某1推到了饭店后院。后二人再次发生撕打,后被其与他人劝开。过了一会儿,西边公路过来一辆面包车,停在砖堆西的公路边,车上下来一人朝卢光杰跑来,并说“哥谁啊”,卢光杰说“我大哥”。卢某1与卢光杰是堂兄弟关系。后下车的男子朝卢某1走过去,卢光杰从后面跑来超过该男子朝卢某1跑过去,见卢光杰拿着刀半蹲着朝卢某1头部砍了两刀,卢某1侧身蜷缩着躺在地上,开面包车的男子站在卢某1东边。卢光杰砍完后,该男子把卢光杰拽到了车上开车走了。5、证人刘某3的证言,卢某1找其到西南合村小宾饭店与王某2、卢光杰、江某五个人一起喝酒。后卢光杰和卢某1发生了口角,并打了起来。其他人将二人劝开后,把卢光杰拉到了饭店外面,王某1把卢某1拉到饭店里屋。过了一会儿卢某1又出来到饭店外面和卢光杰打了起来,再次拉开后不久,卢某1跑到饭店屋里找东西,饭店老板说了句卢某1拿了菜刀了。卢某1拿菜刀追卢光杰,二人又打起来,拉开后,其发现卢光杰手里拿着菜刀。劝了二人一会儿后见卢光杰的弟弟卢宁开一辆白色面包车到了,卢宁下车后直接找哥哥卢光杰,哥俩说了几句话后就冲着卢某1过来,在砖碓东边开始打卢某1,没几下就把卢某1打倒,卢光杰手里拿着东西冲卢某1脸往下砸,未看清手里是什么。卢某1倒在地上后,见卢宁手里拿着一把一尺多长的刀子扎卢某1,扎在大腿位置。其赶紧给110、120打电话,打完发现卢光杰和卢宁开车走了。跑过去见卢某1倒在砖堆东边,脸上身上都是血,送到医院后没抢救过来死了。6、证人王某2的证言,吃饭时卢光杰和卢某1不知为何打起来。先在饭店内打了一架,后来在外面又打了一架,在外面打架时,有一个人帮着卢光杰打了卢某1,后来听说是卢光杰的弟弟卢宁。最后见到卢光杰半跪在地上拿着刀砍卢某1,卢某1头上、脸上都是血。7、证人宋某1、李某1的证言,当晚见房北马路南侧一男子头朝东南、脚朝西北,面朝上躺在地上,脸上都是血,头周围流了一大片血。现场有人打了120。其未见到打架的过程,听别人说打人的开面包车跑了。8、证人陈某的证言,案发当晚9点多钟,卢光杰去其家讲惹祸了,因酒后言语不和用刀把当家的一个伯伯家的孩子的脑膜砍了。之后接了一个电话便离开了。把作案时的黑色牛仔裤、白色袜子、灰色网面运动鞋留在了其家中,后被公安机关调取。卢光杰左上臂有伤口。9、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10点30分左右,卢宁骑电动车到其家中,说他哥哥卢光杰杀人了。其问卢宁动手没有,如果没动手就回家,动手了就去自首。之后卢宁因电车没电骑其自行车离开。10、证人卢某2的证言,2012年3月22日晚上其二儿子卢宁接一个电话后,着急地开着五菱之光面包车出去了。其怕出事便骑电动车追出去。在西南合村西马路上,见卢某1在马路上躺着,脸上都是血,其便回村通知卢某1的父亲和媳妇,拿了点医药费拉其去了人民医院,到医院知道卢某1死了,之后卢宁逃跑。2015年9月16日晚,卢宁从外面回来,并表示想自首,故带卢宁到公安机关投案。11、证人聂某的证言,2012年3月22日晚7点来钟,卢宁接到一电话后开车走了,之后丈夫卢某2怕出事跟着出去,一会回家后说他们把卢某1打了,并去了医院。卢某2走后不久,卢宁开车回来说把卢某1打了,要去借钱看病,后骑电动车走了。12、定州市公安局公(冀某)勘[2012]82006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杀人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留早镇西南合村南东西公路上,便民小吃部向西21米路面上有一血泊。提取现场血一部。13、定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冀某)鉴(法医)字[2012]035号尸体法医学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死者卢某1系因生前被他人锐器反复砍击头面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左下肢符合单刃锐器刺击损伤。14、定州市公安局清风店刑警队调取证据清单,从王某2处调取红色诺基亚滑盖手机一部,手机号137××××4131;从陈某处调取卢光杰留下的黑色牛仔裤、灰色网状鞋和白色袜子;从保定移动公司调取卢宁手机通话清单。15、辩认笔录及照片,卢光杰辩认出12号照片上的菜刀与其作案时所用菜刀形状类似。证人刘某1指认12号照片上的菜刀与从家中拿走的家用菜刀相类似。16、卢光杰指认丢弃作案工具菜刀现场、照片。17、定州市公安局清风店刑警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卢光杰手机、衣物、身份证件。18、定州市公安局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书(2012)第025号在卷,鉴定结论为卢光杰的损伤为轻微伤。19、清风店刑警队情况说明,根据卢光杰的供述,且在卢光杰的引领下未在清风店幸福路至东市邑村南北公路路西麦地内找到作案菜刀。根据卢宁的供述,在所述地点无法找到作案时所用刀子。20、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保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在卷,载明被告人卢光杰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1、定州市公安局清风店刑警队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各一份,均载明被告人卢宁经上网追逃,于2015年9月17日主动到该局投案情况。有被告人卢光杰故意杀人案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复印件在卷。另有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在卷,证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宁伙同其兄卢光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共同犯罪。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宁在接到卢光杰电话得知卢光杰与他人发生争执的情况下赶到现场,并携带了足以致人死亡的凶器,伙同卢光杰共同对卢某1进行殴打,在卢光杰与卢某1抱打倒地后,持刀对卢某1腿部进行刺击,其后卢光杰持刀对卢某1头、面部进行砍刺,致卢某1死亡。被告人卢宁应对共同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卢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该案确因民间矛盾激化引起,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与被告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少华审 判 员  王保义人民陪审员  王立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航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