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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洋与李志东、徐金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洋,李志东,徐金凤,徐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887号原告:黄洋。委托代理人:吴伟。被告:李志东。被告:徐金凤。被告:徐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洋与被告李志东、徐金凤、徐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华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成才 来源: